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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3-23编辑:系统管理员点击:274

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海海洋大学

第七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暨第七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及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旨在把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相结合,体现教职工主人翁地位,保障我校教职工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教代会是我校民主建设的基础,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学校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改革方案、师资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校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并通过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点事项等,经校党委批准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三)协助推进校务公开制度;

(四)督促并监督有关职能部门执行教代会通过的议案;

(五)评议并监督有关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与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由有关行政部门起草,并将草案指导思想和依据通报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由校工会组织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校行政部门根据教代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对草案加以补充和修正,形成正式草案。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校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讨论和表决;

(四)教代会对领导干部的有关意见由校工会负责向有关方面转达,对工作的质疑质询,经教代会主席团团长会议同意后,可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负责解答。

第八条 校长有义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第九条 校长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十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方应充分协商对话,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向校党委或各自主管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 代表资格的获得、丧失以及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本校在编的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学院、部门为单位民主协商推荐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教职工为代表候选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代表构成要照顾到教职工群体的代表性,一线教学科研教师的代表人数应超过代表总数的50%。学校领导和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学院、部门代表的选举,不占学院部门的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

(一)因工作调离本校或本部门(以代表团为单位)的代表;

(二)在任期中因出国、长病假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

 

教代会代表职责的代表;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代表;

(四)受刑事处分,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

(五)任期中死亡的代表;

(六)有严重违纪和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可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根据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向校教代会递交提案的权利;

(二)就教代会代表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校内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建议和询问的权利;

(五)检查提案落实情况的权利;

(六)当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和贯彻教代会的决议;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学生和离退休人员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一届,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全体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由应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大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遇有重要事项,校领导、校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可提议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工作和提案执行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每个代表团须有十名以上代表组成;不满十名代表的学院、部门可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应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各一名。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生活福利、提案、人事调解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专题会议处理以下事务:

(一)调查研究和初步审议教代会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和提案;

(二)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三)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教职工申诉;

(五)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特殊情况下,也可从非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代会主席团认可后,提交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应比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在教代会闭幕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担负以下工作职责:

(一)代表大会的筹备与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和征集整理提案;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和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教代会闭幕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和提案等,由校工会委员会召集代表团团长进行讨论和审议或表决,必要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五)对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培训、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 民主权利,接受其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同时召开,代表基本合一。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时,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可以作为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部门)设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是学院(部门)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工会主席主持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时,应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应与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相吻合。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门)工会是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学院(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代表团团长或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学院(部门)的院务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门)负责人应重视和尊重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和意见,教代会代表对学院(部门)负责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学院(部门)负责人提出,也可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应指导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地方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准,并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200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