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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3-23编辑:系统管理员点击:386

上海海洋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海海洋大学

第七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暨第七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政治,推进基层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根据《教师法》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旨在把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相结合,体现教职工主人翁地位,保障我校教职工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件二级教代会是指校内各学院等基层部门组织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部门工会的组织范围确定。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延伸,是基层部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及校务公开的主渠道,是基层部门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围绕学校和本部门的中心任务,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本部门的关系,维护大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行政负责人的部门工作报告、本部门长远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本部门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改革、分配、考核办法和奖惩制

 

度等重大事项,经教代会投票表决通过,由学院(部门)党政联系会议批准,学院(部门)行政领导颁布实施;

(三)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评议监督本部门领导干部,可一并提出建议与质询;

(四)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 民主推荐本部门行政领导干部人选;

(五)协助推进本部门校务公开工作;

(六)督促并监督本部门行政执行教代会通过的议案;

(七)评议并监督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八条 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院(部门)行政部门起草,并将草案指导思想和依据通报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二级教代会代表,由学院(部门)工会组织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文件起草部门根据二级教代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对草案加以补充和修正,形成正式草案。经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和表决。

(四)二级教代会对领导干部的有关意见由学院(部门)工会负责向有关方面转达,对工作的质疑质询,经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可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由有关职能领导负责解答。

(五)二级教代会对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领导对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要求复议。双方应充分协商对话,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向部门党组织、校党委和校工会报告,提请研究并予协调。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部门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基本程序应符合教代会的规范和要求。

 

 

第三章 代表资格的获得、丧失以及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享有公民权的本部门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代表应按民主程序由本部门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应具备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及奉献精神,办事公道、能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

(一)因工作调离本部门(以代表团为单位)的代表;

(二)在任期中因出国、长病假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代表;

(四)受刑事处分,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

(五)任期中死亡的代表;

(六)有严重违纪和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可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占部门教职工人数的20%-30%,不少于11人。教代会的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60%,高级职称代表比例应高于本部门高级职称教职工的比例。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若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要求,可以根据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代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向教代会提案的权利;

(二)就代表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检查提案落实情况的权利;

(四)当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和贯彻教代会的决议;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部门负责人、学生和离退休人员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职工总数在35人以上(含35人)的部门可参照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形式,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召开代表大会并行使二级教代会职权。教职工总数在35人以下的部门,以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形式行使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设立主席团或成立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主席团或领导小组成员应为正式代表,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由主席团或领导小组负责筹备、主持召开本部门的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三年一届,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召开全体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由应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大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部门工会应将不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

第二十四条  遇有重要事项,部门领导、校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可提议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部门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部门领导和教职工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工作和提案执行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部门工会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组织教代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和督促、检查

 

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部门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按规定填写《召开二级教代会报告表》并报校工会同意备案。教代会结束后填写《二级教代会情况报告表》向校工会报告会议情况,并将二级教代会相关材料(完整一套)交校工会统一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地方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准,并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200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