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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6编辑:系统管理员点击:646

上海水产大学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上海水产大学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深入细致地处理学校人事工作(人员调配、工资待遇、劳动关系、职务聘任等)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人事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条 协调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专职副主席任副主任。

第四条 协调委员会以国家、上海市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文件为协调争议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协调委员会履行争议协调职责,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查明事实,合理协调、解决争议。


第六条 凡本校教职工对人事工作存有异议,当事人应从发生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协调委员会递交书面协调申请书。

第七条 协调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书起,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协调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由3名协调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1名组长,2名组员。

第九条 协调小组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进行审查,并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协调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 协调小组通过协调会议等形式协调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席。为澄清事实,陈述理由,接受质询,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在30天内,在查清事实后,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等文件,作出协调决定,并制作书面协调决定书,报送协调委员会。

第十二条 协调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协调决定书审核。并将核准后的协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协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调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如不服协调决定,应当在收到协调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协调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通过仲裁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 协调委员会应该热情接待来电来访,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仔细调查核实情况,合理协调、处置争议。

第十六条 协调委员会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件人事争议,对争议双方必须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规则,坚持做到不偏袒错误,不保护落后。

第十七条 协调委员会委员如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并由协调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电话:65710291。

第十八条 本暂行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在校人事工作小组。

上海水产大学
2004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