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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6编辑:系统管理员点击:670

高校工会维权工作的一点思考

   高校工会维权工作的一点思考
                                                                   上海水产大学工会     朱  镜
       
        上海水产大学在2005年开始了新一轮改革――人事分配制度综合改革。这次改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业技术职称由评改成聘,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二是校内工资由原来的按照职称职级改成按岗位;三是完善考核办法,以确保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功。至今一年多时间,经过校教代会的审议通过,三个内容中已经进行了前面两项,第三项内容将在2006年的考核中实施。
        我校的这次人事分配制度综合改革,根据的是《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 3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 4号)等文件精神。这意味着高等学校新一轮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已经开始进入实质性的操作,在分配上要拉开差距;在人事制度上,学校与教职工实行聘任合同制。这是否可以看成是高校人事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起步,尽管这种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改革一定是渐进式的推进,但它一经起步,一定是稳步推进,最终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制度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作为教职工个体,将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实行多年,国有企业中劳动合同制、工人下岗、企业破产倒闭等,大家也都耳熟能详、见多不怪了。但是,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里,这几年相对稳定,基本上没有人下岗。所以广大教职工对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认识是不到位的,其感受是不真切的,心理上是没有准备的。对于这种高校劳动关系市场化和契约化的改革,教职工的接受是被动的,也是无奈的。因为这毕竟关系到自己的“饭碗”和收入水平的高低稳定问题。
        高校工会面对这轮高校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改革,其维权的职能将进一步凸显,将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的任务。尉建行同志指出“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离开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会就谈不上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目前,由于改革还刚刚起步,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尚不明显。但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改革的步步深入,这方面的矛盾必将逐渐凸显出来。而目前高校工会对于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还缺乏必要的准备。包括思想上的准备,工会干部素质、能力的准备,以及必要的机构、程序的准备。
        一.面对高校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改革,工会干部要在自身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组织广大教职工进行必要的学习,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提高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参与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在思想和观念上作好准备。
        二.工会的组织机制和工作运行模式,几十年来都是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这种“自上而下”的组织机制和工作模式,使工会在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心目中已经有了它习惯的“地位”――桥梁和纽带。新一轮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使学校的领导成了“管理者”,教职工成了“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契约化的两个主体。管理者成为聘任方,而劳动者成为被聘任方。工会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桥梁和纽带;同时又要在劳动关系出现矛盾时,代表“劳动者”同“管理者”协调,在调整劳动关系中起制衡作用,这是工会组织除了桥梁和纽带之外的新的“角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履行维权职能不可能回避的问题。这是一个新的课题,是对工会组织新的很大的挑战,需要在理论上探索,在实践中总结。
        三.作为工会干部,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的工作,是一项内容全新的工作。既要懂法律,又要讲策略;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更重要的是:如何站在教职工的立场上,依法维权,协调、处理好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需要工会干部未雨绸缪,在思想、观念、素质、知识等各个方面早作准备,其实还需要勇气和能力。
        四.在高校劳动关系市场化改革中,作为聘任制度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劳动者,关注的焦点是:聘任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公正。高校要在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聘任制度中实行有效的监督,必须依靠和发挥好“教代会”的作用,教代会在学校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应该加强。同时,学校内的方方面面,从学校的党政领导、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到广大教职工群众,还包括学校的上级部门,对教代会的性质、任务、职权等方面的认识应该统一,教代会制度在法律上的地位,它的规范化、制度化都应该得到加强;教代会代表们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素质、能力要有大的提高。
        五.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仅靠工会、工会干部做工作是不够的,也是做不好的,应该走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路。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应该建立并且予以健全。使得在聘任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有地方申诉,有机构为他讲话,帮他解决问题,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高校工会,将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尤其是维权问题。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如何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人为本,不辱使命地做好维权工作?需要我们工会干部作深入的思考、不懈的探索和努力的实践。
 
                                             二00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