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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3-31编辑:系统管理员点击:386

上海水产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试行)

上海水产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上海水产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上海水产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部门)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部门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依据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在学院(部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也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 代会依照法律和条例行使职权,以推动学院(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听取、审议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审议内容:
1.任期目标,本学院(部门)发展规划;
2.改革方案和措施;
3.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4.年底财务情况报告;
5.阶段工作总结;
6.其他涉及学院(部门)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讨论、通过学院(部门)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内容包括:
1.落实学校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方案;
2.教职工考核、奖惩的规定;
3.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落实学校关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
4.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基本规章制度。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院(部门)内教职工集体福利的规定。有关集体福利的内容应在学院(部门)教代会上讨论,并将讨论意见书面报学院(部门)
负责人研究决定。若决定和讨论意见有较大的分歧时,需在代表会议上说明,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评议学院(部门)行政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对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部门)的行政领导。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从基层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部门)党政领导人和工会主席作为代表候选人经群众选举成为教代会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工作。学校教代会代表作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人数占全部教职工15%--25%左右。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原单位可以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而缺员应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应得到认真的答复;
3.有权对二级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行政部门执行和落实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控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建议,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工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共青团和妇女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的形式,可以根据学院(部门)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同的形式:
1.学院(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对独立,教职工人数又比较多的学院(部门),可基本上仿照学校一级教代会的模式,建立学院(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学院(部门)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院(部门),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
3.学院(部门)教代会代表团会议。学院(部门)教代会代表团除参加学校一级教代会活动外,也可以参加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把学院(部门)教代会代表团会议作为本部门民主管理制度。如果代表团人数嫌少,可再增选一些代表。增加的代表,只作为学院(部门)代表团会议的成员。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重大问题,可与党政负责人协商召开临时二级教代会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部门)各方面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主席一般由学院(部门)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条 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应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认真处理、落实二级教代会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报告。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通报或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门)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学院(部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3.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4. 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00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