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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6编辑:系统管理员点击:699

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职工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职工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推进教育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上海市教育工会成立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中心设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二名,由市总工会副主席、华东政法学院领导担任;正副主任各一名,由市教育工会领导担任;设顾问若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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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职工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2002 年 1 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推进教育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上海市教育工会成立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中心设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二名,由市总工会副主席、华东政法学院领导担任;正副主任各一名,由市教育工会领导担任;设顾问若干名,由市总工会法律部、市教委政策法规处领导和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工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市教职工和教育工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㈠ 经济有困难的教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需要的;
㈡ 教育工会工作者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需要的;
㈢ 教育工会组织为维护教职工群体利益而需要的。
   第四条【援助条件】本市教职工和教育工会组织需要法律援助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⑴本市教职工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或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⑵ 工会工作者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
⑶ 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上海教职工。
 

  第五条【援助内容】法律援助主要维护广大教职工劳动权及由此涉及的其他权利。
㈠ 劳动争议;
㈡ 因维护劳动权益而涉及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等相关权益;
㈢ 其他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第六条【援助人员】上海市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将邀请热心为教职工办事,敢于为教职工说话,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接受本市教职工的法律咨询。
本中心对需进行非诉讼代理、调解、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将委托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费用由中心承担。
   第七条【申请程序】申请人是本市教职工,可凭工作证、教育工会会员证或有关身份证明、案件有关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人是工会工作者或工会组织的,除提供案件有关材料外还应持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
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有较为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属仲裁、诉讼的,应提供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提交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实施部门】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工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由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二○○二年三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