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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6编辑:系统管理员点击:837

上海海洋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海洋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活动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会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担负起自身的各项基本职责。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上级工会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在本部门主管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工会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工会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工会事业活动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工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事项,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和财经委员会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工会需设置独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会计、出纳、稽核岗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认真履行工会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 工会预算管理
第六条 工会预算是根据工会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工会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勤俭节约的原则。年度预算按前三年实际支出平均数为依据,根据本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调节本年度预算。每年一月由财务交工会主席审阅,工会主席审核后再提交工会经审会讨论后共同审定。
第八条 工会财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章 工会收入管理
第九条 工会会费收入,是核算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员费。校工会每年按照行政转来的会费数额再转拨给各个部门工会。部门工会用以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第十条 拨交经费收入,是核算学校行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按学校每月工资总额的2%,拨付给工会,工会收入后在此2%的总额中,40%上缴上级工会,60%用于本级工会活动开支。
第十一条 上级补助收入核算,是上级工会拨入的指定项目收入,如建设“教工之家”,购买文体设备等项目内容,工会应积极争取上级工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行政补助收入核算,是学校行政给予工会的补助款。包括基建、维修、帮困、教师暑期休养活动等项目,做到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其他收入管理核算,是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各种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标准、范围,
并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五章 工会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活动费,是核算工会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费用。按照工会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发放标准和范围,对发放奖金、纪念品等予以登记造册及签收,较大活动支出需有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工会业务费,是核算工会干部培训、教代会、工代会、经审会等各种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支出,是核算工会干部探望病人、帮困补助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支出。工会应掌握困难职工的具体情况,把党的温暖送到困难职工的心上。掌握好帮困政策和补助标准。做好凝聚力工程。

第六章 财务稽核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我校工会财务设立会计、出纳、审核三个岗位。
1、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请工会主席审批和相关人员验证后,予以报销,并分别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
2、会计人员对原始报销凭证上的业务摘要、金额、张数、日期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并盖章,上述内容若有一项差错,退回出纳人员重新填制。
3、会计人员根据试算平衡后的会计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期末总帐、明细帐要核对相符,同时与出纳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也应核对相符。
4、会计人员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半年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报表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实地盘点库存现金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盘点结果应与库存日记帐相符,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每月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帐单核对。如余额不符,必须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核对相符。如余额调节后仍不相符,应进一步查明原因,确定有无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条 会计、出纳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薄的登记及稽核工作。工会主席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校工会财经审查委员会的定期审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工会经费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行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会主管和财务领导的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工会及各学院部门工会。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原文件与本制度有矛盾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