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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6编辑:系统管理员点击:241

女性特种重病保障条款



女性特种重病保障条款

第一条 保障责任

   一、参保后执行60天免责期,即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60天后,经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具体定义见释义)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保障金。
   二、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一条第一款所指一种以上的癌症,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本会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三、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保障金 5000 元。本会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保障金1万元,本会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四、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6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60天免责期。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年龄超过55周岁;
 2、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参保后免责期内曾患或已患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之一;
 3、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4、被保障人所患的是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癌症之外的其它各种癌症;
 5、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癌症,或医疗期间拒绝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6、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三条 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综合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附有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等。
   二、保障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后的90天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90天内(特殊情况可能延长)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保障金。
   三、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保障金的权利,在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四条 释 义

   一、本计划所称的女性生殖器官癌,是指子宫癌、子宫颈癌、输卵管癌、卵巢癌、阴道癌和外阴癌。
   二、本计划所称的乳腺原位癌和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是指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尚未穿透其基底膜或侵及基质。
   三、以上癌症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