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互助保障  医疗保障

发布日期:2020-04-24编辑:张连官点击:1747

关于我校2020年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内容变更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按照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继续做好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缓解广大教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压力,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20年度起我校职工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保额从260/人提高至480/人,保险内容将进一步优化。经新一轮的招标后,我校2020年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内容如下:

一、保险的时效:202041日零时至202133124:00

二、承保单位: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

三、保险内容详见以下:

保险责任

责任描述

意外伤害保险金

保险金额5万元/

疾病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2万元/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2000/人,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进行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年免赔额480元后按照70%比例赔付,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3000/人,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赔付,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5万元/

特别说明:与2019年度比较有如下变化:

1.2020年度新增加了疾病身故保险金2万元/人;

2.意外伤害保险金从2万元提高至5万元;

3.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从1400元提高至2000元,含挂号费;

4.住院医疗保险金从2600元提高至3000元;

5.重大疾病从20000元提高至50000元。

四、理赔方法:1.下载平安“好福利”APP自助申报理赔;

2.每月最后一个周二的工作日上午10:00-下午2:00点由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上门服务,地点:校工会。

  

  

上海海洋大学工会

2020424

  

  

  

  

  

  

附件:2020年度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投保说明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单位现就投保事宜说明如下

一、保险方案

在职员工:

保险责任

责任描述

意外伤害保险金

保险金额5万元/

疾病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2万元/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2000/人,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进行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年免赔额480元后按照70%比例赔付,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3000/人,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赔付,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5万元/

合计保费

480/

  

  

二、其他约定

1重大疾病责任的投保年龄为18-65周岁。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已患《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的任何重大疾病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2一年定期寿险仅承担疾病身故责任;本次投保前已患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疾病身故责任除外。

3指定医院:指定医院为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及上海海洋大学校医院,但不包括其分院、外设门诊部、联合诊所、便民(简易)门诊、家庭病房、挂床住院、特诊(需)病区、特诊(需)病房等。急诊可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

4、急诊特指以下情况:

(一)高热(成人38.5度);

(二)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三)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

(四)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五)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六)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七)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

(八)各种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

(九)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它急性外伤;

(十)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

(十一)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5、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急诊限3天用量,一般门诊限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14天用量。对明确诊断、病情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相同药品。

6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包含符合该费用范围的挂号费/诊疗费),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7、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 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便民(简易)门诊、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按摩医院、挂床等就诊发生的费用

  9. 被保险人因牙护理,如洁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洁牙项目包含龈上洁治术、牙面光洁术、超声波洁治术、龈下刮治术、根面平整术

  10. 皮肤色素沉着、面部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白发、秃发、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项目或其他美容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治疗痤疮、秃发、脱发的药品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费用范围同所投保方案门急诊责任)

  11. 矫形、腋臭、口吃、鼻鼾手术(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除外)、平足产生的费用;

  12. 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

  13. 中医药类:膏方的治疗与用药;滋补性、营养性中草药(冬虫夏草、阿胶、鹿茸、灵芝、石斛);

  14. 验光、配镜、装配假眼或助听器、各种屈光不正和斜视眼产生的费用;

  15. 卵泡监测费用、各种不孕不育症、备孕相关费用、性功能障碍;

  16. 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全额自费的医疗费用;

  17. 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18. 被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计划生育等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若有女性生育责任另有约定参照则以其为准);

  19. 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

  2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1. 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

  22. 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未能提交原始发票的费用;

  23.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24. 被保险人门诊就诊日期或住院入院日期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外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入院日期在保险生效日前、延续至保期内住院的一次住院],以及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25. 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

  26. 非本协议约定的急诊情况在急诊治疗的费用;

  27. 代配药、外配药、代诊

  28. 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

  29. 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

  30. 投保时告知有社保人员未经医保结算进行诊治,未提供社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 (被保险人出差无法使用社保卡、无社保卡被保险人该项不作为除外责任);

  31.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32.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3. 因既往疾病(在保险人首次投保前已患下列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为医疗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8、医疗费用涉及第三方支付的按以下约定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责任中,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总工会、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9被保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保险人有权拒付该被保险人当次申请的全部医疗费用,且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责任在通知投保人后终止,并不退还相应保险费。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既往理赔申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通知投保人后,自发现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相应保险费。对于已给付的保险金,保险人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的追偿。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行为,保留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权利。

    10、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0.1“意外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单;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还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殡葬/火化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提供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8)、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签署的授权办理理赔申请、领款的委托书;

10.2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3“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单;

2)、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门诊收费600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复印件;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不受理外配药发票及到药房自行购买的药费发票;

5)、门诊费用超1万元的申请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0.4“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3)、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不受理外配药发票及到药房自行购买的药费发票。

10.5“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3)、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影像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10.6“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须提供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施行手术者还须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11、如出现申请退保日早于或等于被保险人已结案案件的最近一次的出险日,则退保日仅追溯至该被保险人最近一次出险日的次日。

12、本说明书有效期为一年,具体生效日期与保险期间生效日期一致。

13、释义:

【单次就诊】指一日0-24时止内在同一所医院就诊的门诊或急诊。

【在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指在保险人最近一个连续投保期间的首次投保前。

【慢性病】慢性病全称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是特指某种疾病,而是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疾病的概括性总称。

【便民(简易)门诊】各医院的挂号单上或病史上标明的便民/简易门诊:单纯开药及定期检查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门诊。

【挂号费、诊疗费】指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诊金/医事服务费等同类费用。

14、适用《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平保养发[2013]205号)、《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平保养发[2014]127号)、《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平保养发[2009]105号)、《平安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平保养发[2010]123号)、《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平保养发[2010]123号)、《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条款,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函约定的范围为准,本函中的其他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函内容为准。对于本函中未列明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予以承担。未尽事宜参照所附保险条款执行。

投保人声明:

保险人已向本单位就保险合同涉及到的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及争议管辖内容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本单位已阅读本投保说明及所有保险条款,并已完全理解,本单位同意并认可保险条款及本投保说明的内容并愿意遵守。本单位承诺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本单位及被保险人提供的各项告知、体检报告及本投保说明均真实、有效,并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保人签章:签章日期:

附件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6月联合发布)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具体伤残评定标准详见条款,您可登陆

http://yl.pingan.com/px/informationDisclosure/insuranceProductList.shtml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