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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27编辑:张连官点击:700

2019年9月23日起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综合意外险方案

上海海洋大学意外险投保方案20200924.doc 


保障责任

保险类型

保额

责任描述

一般意外

保障

意外身故

17

 

意外残疾

17

10-100%新残标十级281

交通工具意外保障

航空

身故及残疾

35

残疾按10-100%新残标十级281

火车

身故及残疾

5

仅限上下班途中,残疾按10-100%新残标十级281

汽车

校车

5

1、乘坐从临港校区和杨浦校区往返的校车及自己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意外身故或残疾责任。

2、残疾按10-100%新残标十级281

私家车

5

附加意外医疗责任

意外医疗

1.2

免赔额为0、赔付比例为100%

 

二、保险责任简述:

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交通意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商业运营交通工具6时或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释义7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并于该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指定的商业运营交通工具可以按照投保人的选择,包括以下:1、汽车2、火车3、飞机

A、校车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校车(自其进入校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依照公路交通意外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理赔时需提供投保人和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B、私家车责任(限上下班途中)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依照公路交通意外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理赔时需提供投保人和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社保工伤认定证明。

 

C、轨道交通意外伤害(限上下班途中):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自进入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依照公路交通意外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理赔时需提供投保人和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社保工伤认定证明。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猝死、精神失常或错乱;

十一、怀孕、流产或分娩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四、服务特点及承诺

 



2、意外身故或残疾须线下申请

3、服务联系电话:

潘泰红021-31079312   13916032043

方烨琦021-31079381   1350192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