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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08编辑:张连官点击:1344

上海海洋大学工会委员会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工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202201128).pd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学校工会决策制度,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海洋委〔201856),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工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校工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遵循工会工作特点和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工会工作全局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工会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三)工会涉及全校性的会议和活动方案的制定;

(四)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工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

(六)工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评选和推荐校级以上的工会相关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其他应当由工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工会权限内的人事任免与审批事项和需要报上级机关和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

(二)工会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选举、增补;

(三)部门工会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的审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工会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一)工会重大建设项目和基建修缮项目的申报;

(二)工会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申报;

(三)工会权限内的重要资产的处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办法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工会委员会大额资金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工会上海海洋大学文件<沪海洋工妇〔20224>)。

第三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工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九条 工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工会主席办公会、工会委员会议。工会主席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及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工会委员会议参会人员为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

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十条会议议题应经主席、常务副主席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会前应就有关议题进行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与会人员就讨论事项进行说明,参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表决制。表决时同一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凡需学校党政、相关职能部门审议决定并需要征求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审议意见的事项,在集体研究通过的基础上再提交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最后决定等,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会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工会相关人员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工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接受教职工和工会全体专职干部的监督。

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21130